【导语】:“陇惠保”是由甘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助力甘肃省完成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一款定制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新参保须知详见全文。
“陇惠保”参保须知
一、参保对象:参加甘肃省(非兰州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在保人员;若参保对象为未成年人,则由其法定监护人购买。
二、参保年龄:无年龄限制。
三、购买份数:每人年度内限参保壹份,超出壹份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监护人须确定对所填未成年被保险人拥有法定监护权,确定所填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信息真实有效,确定承担为该未成年被保险人支付保费、办理保全理赔等义务;如有不实,该监护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五、保险期间:本保障计划的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期间自2023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3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六、退保及撤保:保单生效后,本产品不接受退保。对于保单未生效前,此期间若缴费人提出解除本合同,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处理,并全额退还保险费至缴费人。
七、本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承保。
八、本产品仅提供电子个人参保凭证(电子分户单)、及电子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个人参保凭证、电子发票具有法律效力。
九、偿付能力告知:人保财险2022年第2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6.29%,2022年第1季度的分类监管评级为BB类。
十、关于使用医疗保险的约定:
1、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本产品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因个人原因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本产品不承担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要先通过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结算但未通过其结算的,本产品不承担保险责任;
4、被保险人涉及存在第三方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医疗费用,如当地基本医保政策不予认可报销的,则不进入陇惠保赔偿责任范围。
十一、关于既往症的约定
既往症人群判定方式:如被保险人在参保期内保单未起保前发生的如下疾病及其并发症的,认定为特定既往症。既往症责任一与责任二免赔额分别为2万元,责任一与责任二合计赔付限额10万元,报销比例均为20%。
责任一、二约定的既往病症具体病症内容约定如下:
【1】肿瘤: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等);
【2】肝肾疾病: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3】心脑血管及糖脂代谢类疾病: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等)、慢性心功能不全;脑血管疾病;高血压(高危或非药物状态下至少2次以上非同日多次重复测定所得的平均值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指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Ⅰ型糖尿病)或Ⅱ型糖尿病,且伴有局部并发症(含心脏、肾脏、脑血管、视网膜、周围血管病变等)】;
【4】肺部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5】其他: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溃疡性结肠炎、帕金森病。
责任三约定的既往病症具体病症内容约定如下:
【1】肿瘤: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等)。
四、关于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保障责任的约定
结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及市场变化等情况,本产品保留对《陇惠保特定药品目录》的调整权力,如有调整将会在陇惠保公众号公示。
十二、医疗费补偿原则
本产品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被保险人的医疗费不可以重复报销,即被保险人从本保险及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之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为限。“其他途径”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
若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仅对剩余未获补偿的部分按约定责任给付保险金。
十三、关于保险期间的约定
保险期间以就医时间(入院日期)为准:
1、同一次就医,在本产品保单责任起期以前就医,在保险责任起期及以后出院的,事故发生不在保险责任期内,保险人不予赔付。
2、同一次就医,在本产品保单责任期内入院,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该被保险人该次治疗结束时止,住院治疗者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终止日次日起连续30日(含),且仅限连续住院,不包括中途出院后再次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