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安全稳定供热,兰州市制定《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对供暖时间作出规定。详见全文。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者推迟开始供热时间的、需提前或者推迟停止供热时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为全力做好今冬供暖保障,兰州市供热服务中心将继续牵头成立“冬季供热调度中心”和“访民问暖行动指挥部”,从10月15日起正式运行冬季供热调度中心,落实供热“日调度、日报告”工作机制,不断形成“市级统筹协调、部门积极配合、属地尽责监管、上下联动攻坚”的供热保障体系,对供热站点间歇性供热、供热不达标等突出问题,要采取亮牌督办、通报批评、强制接管等措施予以惩戒。
▶更多服务:>>兰州供热供暖信息汇总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兰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供暖】可获兰州供暖投诉电话、供暖具体时间、供热缴费、停暖办理方式、供热公司网点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