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及追回缴存人骗提的公积金,可分别按照 7 种情形予以补缴。办理方式详见全文!
根据《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操作规程》2024.9.14:
一、办理事项
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及追回缴存人骗提的公积金,可分别按照以下 7 种情形予以补缴:
1.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时需要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或已开户缴存单位追溯补缴开户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最早可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 号)颁布之月(1999 年 4 月)起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但同时不能早于单位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
2.单位因故发生降低比例缴存、缓缴、停缴情形,需要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可在欠缴期间内确定具体的补缴时段。
3.未按规定及时上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需要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的,可在该期间内确定具体的补缴时段。
4.部分职工因故封存停缴,需要补缴停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可在间断期间内确定具体的补缴时段。
5.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新增、调入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只能补缴职工录入或调入本单位之日起至单位为该职工开户缴存日之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且单位必须一次性补足应补缴额。
6.因单位统计错误或计算错误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可全额补缴发生错误时段实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7.通过分支机构自查以及稽核、审计发现职工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补缴至个人账户。
职工月缴存额与当月补缴额之和不得超过缴存额上限。如在复核、审计中发现有超额补缴的,经核实后取消该笔补缴业务,将补缴资金退回原单位,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灵活就业缴存人只能从开户之日起按月缴存,不允许追溯补缴开户之前的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资料
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业务须填制《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9)《住房公积金一般补缴清册》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明资料,其他申请资料分别对应 1-6 种补缴情形提供:
1.追溯补缴单位开户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单位证照(换发证照或者中途变更单位名称的,提供换发或者变更证照的证明资料以及新、旧证照)、核定职工补缴期间缴存基数的原始工资表。
2.因降低比例缴存、缓缴(停缴)情形需要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降低比例缴存或者缓缴的审批文件、核定职工补缴期间缴存基数的原始工资表。
3.未按规定上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需要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单位关于未及时上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情况说明、核定职工补缴期间缴存基数的原始工资表。
4.补缴部分职工停缴封存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核定职工补缴期间缴存基数的原始工资表。
5.未及时为新增、调入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职工入职或者工作调入的证明、核定职工补缴期间缴存基数的原始工资表。
6.因统计错误或计算错误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单位关于统计错误或计算错误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说明、核定职工补缴期间缴存基数的原始工资表。
7.分支机构自查或稽核、审计发现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追回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时须附分支机构自查情况说明或者稽核、审计结果。
备注:如果职工补缴月数较多,补缴期间月工资无变化的,每年可以只抽样提供 2 个不连续月份的原始工资表。
三、办理方式
缴存单位经办人可登录网上业务大厅上传申请资料办理,也可持申请资料在中心分支机构窗口办理;补缴追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由中心分支机构窗口办理。
来源:兰州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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