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办理材料
(一)回收注销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自行出具);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4.机动车号牌原件1份(自行出具);
5.《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1份,其中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还应当提供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1份(《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由申请人提供;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由系统自动获取);
6.《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二)灭失注销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自行出具);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4.机动车号牌原件1份(自行出具);
5.属于灭失的,提供所有人身份证明和灭失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6.《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办理流程
(一)灭失注销
1.提交材料;
2.业务受理;
3.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回收注销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至回收企业;
2.回收公司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报废回收证明》至车管部门申请注销;
3.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