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自2021年6月18日起,在兰州全市范围内(不含兰州新区)推广使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明)。
兰州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办理指南
自2021年6月18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不含兰州新区,下同)推广使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明)。
一、证照种类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行以来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行以来核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包括:预购商品房(经适房)预告登记证明、预购商品房(经适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证明;
(三)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证明(含“无房证明”)。
二、申领路径
(一)权利人经实名认证,登录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网址:
https://bdc.zrzyj.lanzhou.gov.cn);(二)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兰州站点→专项服务→不动产登记模块;
(三)通过下载“金城办”APP→不动产登记模块登录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进入“电子证照”模块;
(四)对确需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证明的,申请人(或权利人)可通过上述路径,进入“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模块预览、下载其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证明》;
同时,产权人也可将获取到的电子证照(证明)进行预览、打印、下载保存。
三、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明)是证明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有效电子凭证。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明),与纸质不动产权证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查询(核)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适用范围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明),可以作为房屋交易、公(廉)租房申报、户籍管理、子女入学、金融服务、政策性限购、企业开办等政务服务的依据;
各相关单位、机构不应再要求当事人提供纸质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证明。
五、应用推广
应用推广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明)是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第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相关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做好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明)的应用推广,宣传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涉企、涉及办事群众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发企业、金融(含公积金)机构广泛应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明),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明)应用的社会认知度。
六、其他事项
(一)实行电子证照后,对于需要申请纸质证书的,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应配合提供;
(二)集体土地、军产、保密产类的不动产登记暂不实行核发电子证照(证明);
(三)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明)记载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若出现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四)因管理或保管不当导致电子证照泄露的,权利人需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当事人申领电子证照出现异常情况的,请及时与兰州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8457458。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兰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不动产】可获兰州不动产电子证明申领入口、证件种类、使用范围、注意事项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