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重新明确了缴存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跟着兰州本地宝来看看。
《管理办法(修订)》重新明确了缴存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七种情形:
一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是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是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因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是离休、退休的;
五是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是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是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原则上每年只能以一种情形提取一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是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是通过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是不在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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