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8年7月1日,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新政,细化了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的相关细则
关于“异地购房”的概念,省资金中心重新细化明确,将原“职工在兰州地区以外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调整为“职工在兰州地区以外的户籍地或缴存地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异地购房提取时,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只有在户籍地或缴存地购买住房才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异地户籍地购买住房的,还需提供购房人的户籍证明;异地缴存地购买住房的,还需提供购房人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与此同时,取消《异地购房行为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