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兰州,办理城市低保需要什么办理材料,办理条件和办理流程又是什么?兰州本地宝小编告诉你吧!
一、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居民户口并在本市辖区居住的户籍登记为非从事农业生产居民和持有当地常住人口证明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户籍登记为非从事农业生产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货币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应具备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三个基本要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等,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
(二)经营性净(纯)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
(二)存款;
(三)有价证券;
(四)机动车辆;
(五)船舶;
(六)房屋;
(七)债权;
(八)股权;
(九)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
(十)其他动产和不动产。
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不计入家庭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或暂缓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申请人家庭拥有银行存款、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家庭财产超出规定条件的;
(二)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所介绍就业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进行入户调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有劳动能力尚未参加工作、生产的保障对象,拒不参加其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的;
(五)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就学等情况的;
(六)自费送义务教育期间子女入收费学校或高价学校择校就读的(残障特殊教育学校除外);
(七)放弃法定赡(抚、扶)养费的被赡(抚、扶)养人家庭;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以上不在当地居住的家庭及家庭成员;
(九)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和情形。
二、办理材料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由申请对象签署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
(三)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年满十八岁以上学生的,应提供在校证明;
2.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
3.有登记为从事农业生产户口的,除提供收入证明外,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承包情况证明;
4.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5.患重大疾病的人员,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6.有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7.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不在同一地点的,应提供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民政局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入户调查表以及实际居住地的房产证明(或租住合同);
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时间
(一)个人申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社区居委会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的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设计印制,按照“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入户调查结果要由入户调查人和被调查的户主双方签字确认。对入户调查后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入户调查后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区民政部门提请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三)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评议小组召开会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熟悉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参加,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经民主评议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签字确认。民主评议会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审核会议,确定拟保对象名单,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天,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对评议争议较大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民政部门联合认定,纳入保障范围。
(四)审核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要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完成入户抽查、审核和集体审批程序。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再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保障金额),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发给《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开具不予批准通知,并说明原因。
四、办理地点
兰州市社会救助受理地点均设立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政务大厅社会救助窗口。
五、办事流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收入核对、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审批的程序办理。
六、联系电话
城关区民政局低保办:8864291 城关区民政局医疗、临时救助办公室:8864239
七里河区民政局低保办:2662102 七里河区民政局医疗、临时救助办公室:2662034
西固区民政局低保办:7556384 西固区民政局医疗、临时救助办公室:7554100
安宁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办公室:7673033
红古区民政局救助办公室:6211652
榆中县民政局低保办:5237916 榆中县民政局医疗、临时救助办公室:5226557
永登县民政局救助办公室:6422216
皋兰县民政局低保办:5721786 皋兰县民政局医疗、临时救助办公室:5721002